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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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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,建立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,促进民办教育快速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
为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,教育部等五部门于2017年印发了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此外,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,如江苏省教育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民政厅、编办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《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江苏省实施细则》)。

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:

1. 分类原则: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。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,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

2. 设立审批: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。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。

3. 法人登记: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,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。民办学校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登记。

4. 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: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,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、注销登记手续,并将办学许可证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。

5.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: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,需依法修改学校章程,继续办学,履行新的登记手续。涉及财务清算的,应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、校舍、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,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,重新登记,继续办学。

总之,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市场秩序,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。相关部门和民办学校应高度重视,紧密结合政策法规,科学稳妥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各项工作,确保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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