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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货运单实操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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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个案例涉及青岛一家货主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,将一批价值10000美元的丝织品从北京出口到法国巴黎(参考文献[7])。在这个案例中,货物交付后,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出具了一份航空货运单。然而,在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后,B航空公司准备将货物转交给C航空公司时,发现货物已经灭失。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,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。在这种情况下,关键在于确定航空货运单上的承运人,如果是B航空公司,则可以直接向其索赔。根据蒙特利尔公约,赔偿限额为SDR17×250=SDR4250,约合6375美元。

总之,这些案例表明,在航空货运单的实际操作中,托运人和承运人需要注意货运单的填写规范和相关规定。同时,在发生货物损失的情况下,货主应及时与承运人沟通,并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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